【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評論
(A)集會遊行法第17條: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復,不影響原通知之效力。(B)(C)集會遊行法第16條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D)集會遊行法第16條第2項前段: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二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
【treyuiz】評論
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理由,那假如通知書是15號收到,而2日內指何日?謝謝
【寫了再說】評論
好像是翌日吧起算,法條有寫15號收到就是16號算第一天 如有錯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