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審計機關核定財務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非經審計機關審查決定,不得解除
(B)審計法第58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或主管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C)由數人共同經管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不能確定其中孰為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各該經管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經審計機關決定應剔除或繳還之款項,其未能依限悉數追還時,如查明該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對於簽證該項支出有故意或過失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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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守夜人】評論
給樓上小提醒,第58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
【堅持就是勝利】評論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
【雪人仙】評論
第五十八條(遺失及毀損)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陳芳逸】評論
第 72 條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