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oanne 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鐵路法【修正日期】民國95年1月13日【公布日期】民國95年2月3日第21條(國營鐵路之主要業務、附屬事業)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左列附屬事業: 一、有關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有關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有關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有關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有關培養、繁榮鐵路運輸所需之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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