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a la vida】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3項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Yuya】評論
移民法已修法... 不知道這題有沒有更適合的法源?
【ChuMi Je】評論
38-2收容異議由理由→撤銷或廢止38-2法院裁定→廢止(裁定釋放收容人時起,失其效力)38-3移民署未能於24小時內移送者→廢止+釋放收容人(算是對移民署的懲罰吧)結論:不明確法律概念!?!?
【2017移民一定上】評論
條文內容都是: 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