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B:出典人設定典權後,得將典物讓與他人。但典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除另有約定外,典權存續中,【非經出典人同意】,典權人【不】得將典物轉典他人 民法第915條Ⅰ【典權存續中,典權人得將典物轉典或出租於他人。但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依其約定或習慣】。 Ⅱ典權定有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未定期限者,其轉典或租賃,不得定有期限。 Ⅲ轉典之典價,不得超過原典價。 Ⅳ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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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民法第924條【典權未定期限者,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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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民法第919條Ⅰ【出典人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典權人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Ⅱ前項情形,出典人應以書面通知典權人。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Ⅲ出典人違反前項通知之規定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典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