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a Hui Huan】評論
公司法第133條發起人公開招募股份時,應先具備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A)一、營業計畫書。二、發起人姓名、經歷、認股數目及出資種類。三、招股章程。四、代收股款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五、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六、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四分之一。(B)第一項各款,應於證券管理機關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加記核准文號及年、月、日公告招募之。但第五款約定事項,得免予公告。公司法第151條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D)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Yi-Hsing Chen】評論
請問是第幾條呢? 找不到@@
【聚焦噹噹】評論
沒品的整人題~~
【莊志強】評論
(C)公司之資本總額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資本額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