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大寶】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8 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Bao】評論
詳細規定在移民署行政規則《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四、 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一)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一年者,禁止入國一年;逾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禁止入國期間,禁止入國期間最長為三年。 (二)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三年。 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