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籤】評論
第九章 申訴及訴訟第二十九條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林日立】評論
如果會改變身分,例如原本是教師變成平民→訴願 行政訴訟。如果影響工作上的事→申訴。
【阿姆】評論
【教師法】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若不服則再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