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摩埃】評論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n4687102】評論
題目出的不好,監護宣告的要件是「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辦識」。而輔助宣告的要件為,「顯有不足」。出題的人「竹竿湊菜刀」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