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nis Jang】評論
自然人以其住所之所在地為其普通審判籍所在地
【Snow Gabriel】評論
行訴14
【Jiaping Sue】評論
行政訴訟法14(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Ⅰ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米花】評論
住所:久住之意思,一人不可有兩住所居所:暫時居住的地方 EX:在外縣市求學租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