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下列何者非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務?
(A)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製作報告書
(B)辦理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C)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D)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448
統計:A(17),B(10),C(180),D(9),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7-1條 (司法事務官室)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金榜題名】評論

(一)依法院組織法§17-2Ⅰ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二)依法院組織法§17-2Ⅱ規定:「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