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嬅儀】評論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工會組織權利 工會法去年6月完成三讀修正,讓教師得以籌組工會若工會成員夠多,就可與雇...
【Yu Ling Huang】評論
工會法!太感謝了,什麼法都考耶.........
【書真】評論
最佳解的「工會法修正後,教師仍然不能罷工,只是能擁有以往教師會沒有的「協商權」以及「爭議權」。」應該改成「協商權」和「團結權」吧,有「爭議權」的話就可以罷教了。
【上榜一姐】評論
(D)6.下列何者非勞動三權之範圍? (A)團結權(B)交涉權(C)爭議權(D)參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