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姿雨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 第四條)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校,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 託私人辦理。學校新生或各年級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並得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於自治法規中規定,學生不足一定人數者不予成班。
【用戶】educationist6
【年級】
【評論內容】參考官方釋疑:答案 B 並無錯誤,依《公立國民小學國 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第 4 條第 1 項 之規定:「學生總人數不滿五十人之學 校,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採取混齡 編班、混齡教學之方式,或將學校委託 私人辦理。」然因未指明依現行法規之 規定,故答 A、B 者均給分。(參考教育圓夢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