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heng】評論
我國參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國際法律基礎,係「聯合國魚群協定」中的「本協定各項規定應比照適用於船隻在公海捕魚的其他捕魚實體」之規定,我國目前已以捕魚實體身分加入「北太平洋鮪類及似鮪類國際科學委員會」(ISC)「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IATTC)「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之延伸委員會(EC)」「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SPRFMO)「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NPFC)「南印度洋漁業協定」(SIOFA)等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