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社會救助法,為鼓勵低收入戶脫離貧窮,其參加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工代賑或其他脫貧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於一定期間內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的期限為:
(A) 1 年
(B) 3 年
(C) 5 年
(D) 7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5914
統計:A(87),B(353),C(23),D(2),E(0)

用户評論

nana870828】評論

第 1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參與前項措施之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其增加收入及存款之認定、免計入之期間及額度之限制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