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偉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資料來源》全民健康保險雙月刊第92期 (100年7月號 )http://www.nhi.gov.tw/epaper/ItemDetail.aspx?DataID=2638&IsWebData=0&ItemTypeID=7&PapersID=223&PicID=
【用戶】yongyu1112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44條(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 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 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