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ture Lai】評論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7 條 第二類外國人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應備下列文件:一、招募許可。二、經我國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認可醫院或指定醫院核發之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報告。三、專長證明。四、行為良好之證明文件。但外國人出國後30日內再入國者,免附。五、經其本國主管部門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六、已簽妥之勞動契約。七、外國人知悉本法相關工作規定之切結書。雇主原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由雇主自行辦理重新招募,未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代轉申請文件者,免附前項第3款至第5款及第7款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