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有關採購實務之規定,何者為非?
(A)廠商如因市場發生缺貨或停產之情形,擬以等級高於原契約型錄之產品交貨,尚無不可
(B)廠商因查驗或驗收不合格,遭機關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式者,仍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8 款之適用
(C)自然人得標後,不得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體
(D)投標文件內容於投標經塗改,並由廠商代表人於塗改處蓋章或簽名者,仍屬有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貓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政府採購法問題解析】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之實務解析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立法宗旨與目的在於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若廠商於契約履行期間,因施工方法錯誤、不具製作水平、加工程序不當等等…,涉及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即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