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曾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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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十 四 條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 三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定後據以實施。調查及評估計畫執行期限,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