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多少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
(A)六個月
(B)五個月
(C)四個月
(D)三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曾凱琳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 十 四 條  整治場址之污染行為人或潛在污染責任人,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 三個月內,提出土壤、地下水污染調查及評估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 定後據以實施。調查及評估計畫執行期限,得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