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7】評論
(A)根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李浩銘】評論
(A) 「智慧創作財產權」的保障期間為永久(B) 「智慧創作財產權」可為讓與、強制執行之標的(C) 在未被登記之前,所有人與族群均不得擅自使用(D) 「智慧創作財產權」歸全體 16族原住民族保障集體權利第 15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應永久保護之。第 11 條 智慧創作專用權不得為讓與、設定質權及作為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第 4 條 智慧創作應經主管機關認定並登記,始受本條例之保護。前項智慧創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 7 條 經認定為智慧創作者,依下列規定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一、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者,應准予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二、智慧創作經認定屬於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自登記之日起,由申請人及其他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共同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三、智慧創作不能認定屬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者,應登記為全部原住民族,並自登記之日起,由全部原住民族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