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國立大學醫學系與錄取學生所簽訂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自願書,其性質為何?
(A)行政處分
(B)行政命令
(C)行政契約
(D)行政指導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72921
統計:A(45),B(8),C(2012),D(3),E(0)

用户評論

【用戶】ckvhom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作為處理是項業務之依據。該要點第十三點內規定「服務未期滿,不予核定有關機關頒發之各項證書或有關證明。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於第十四點規定「公費畢業生於規定服務期間,不履行其服務之義務者,除依第十三點規定辦理外,並應償還其在學期間所享受之公費」,均為確保自願享受公費待遇之學生,於畢業後,照約按受分發公立衛生醫療機構完成服務,以解決上述困難,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此項規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且經學校與公費學生訂立契約(其方式如志願書、保證書之類)後,即成為契約之內容,雙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之義務。從而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參考釋字第348號解釋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