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行政訴訟法305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行政執行法42 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4條第1、2項、.......第4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執行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執行分署」管轄
【evil0731】評論
TO:13F一般說起來,行政訴訟都是對公部門的做為或不做為有意見而提起的,所以應該都是屬於公法案件,如初始即為私法案件,就算有一方是行政機關,一樣是從地方法院去告,不會是行政訴訟
【小銀】評論
請看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行政執行分署(處)因為負責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人民欠國家錢的事情),所以又被謔稱為「國立討債集團」。而行政訴訟的裁判如果命令債務人給付,又不一定是金錢的給付,可能是交付貨物、勞務啊!況且就算是金錢給付義務,也不一定是人民欠國家錢,或許是國家欠人民錢、行政機關欠行政機關錢。因此本題不能選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分署做的事情非常特殊。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 八 編 強制執行第 305 條 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第 306 條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辦理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務,得囑託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