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司法院之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與下列那項原則有所牴觸?
(A)誠信原則
(B)比例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平等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5714
統計:A(0),B(11),C(1),D(2),E(0)

用户評論

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中央警察大學限制色盲者不得報考,涉及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之保障? (A)財產權 (B)工作權 (C)選舉權 (D)平等權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7 年 - 97年公務人員初等 [完整版]#5109答案:D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研究所考試,其簡章規定:「有色盲者,不得報考」。此一規定,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如何?(A)過早限制學生職業選擇自由,違反比例原則(B)對身體有缺陷者作了不公平對待,違反平等原則(C)對身體缺陷者,事先予以歧視,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禁止歧視原則(D)色盲者確有某些情形不適任警察工作,因此簡章限制報考,與目的間有實質關聯,並不違憲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99 年 -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法緒 BY 胡家榮 轉檔修正#4389答案:D

建嘉】評論

這是考第715號解釋內容直接貼最後面的解釋文  國家機關因選用公職人員而舉辦考選,為達鑑別並選取適當人才之目的,固非不得針對其需要而限制應考資格,此係主管機關裁量範圍,本應予尊重,然其限制仍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可合法持有國防武器、裝備,必要時並能用武力執行軍事任務;而軍校學生日後均為國軍成員或幹部,其個人品德、能力之優劣與國軍戰力之良窳關係至鉅。為確保軍事學校學生及國軍幹部之素質,維持軍隊指揮監督,系爭規定乃以是否曾受刑之宣告,作為有無應考資格之限制,以預防報考之考生品德、能力不足等情事,肇生危害國家或軍事安全之虞,所欲維護者,確屬重要之公共利益,其目的洵...

yap】評論

大法官釋字715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班考選簡章壹、二、(二)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無違。惟其對應考試資格所為之限制,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行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