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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4條(法定監護人)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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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樓改錯了A:父母不能行使對未成年人的權利義務,但又還沒死,是要用遺囑指定啥啦!監護人的人選是祖父母、兄姊優先,其次才是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況且也不是即刻就任,相關程序請看1094條。B: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能聲請;而且法定監護人可以是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C:選定監護人,應該以促成受監護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目標。至於監護人的經濟能力的確是可以列入考量的因素喔。請看1094-1條。D:看1094條最後一項還有,父母對小孩行使權利義務是「親權」。夫妻離婚,如果有未成年小孩,是要協議對小孩的親權怎麼分配;監護權是父母以外的人對小孩行使權利義務,而且如果父母可以行使親權,就不需要別人行使監護權了。新聞報導常常說有人離婚要爭取小孩監護權,是錯誤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