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民法第44條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Ashuraking49】評論
呃....曾經待過學校工作,才選b的。
【趙啟弦】評論
其實不只B選向引人發笑,從小到大讀的書,不就有許多教的與現實根本脫鉤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