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提起下列何種訴訟,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A)將來給付之訴
(B)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C)中間確認之訴
(D)反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5882
統計:A(1),B(12),C(1),D(3),E(0)

用户評論

唐唐】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TOT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47條之舉例:http://ilms.ouk.edu.tw/100210529/doc/14550資料來源:高雄市立空中大學 (網頁安全,拉至下方的綠色文字部分,再此就不便拷貝。)

糖衣】評論

不懂,有白話文一點的解釋嗎?感謝

Lookingbruce】評論

引用TOT大大所提的例子,個人理解如下:乙向甲借款50萬元,並於甲將50萬元現金交付時,開立同額本票於甲。本票到期日之後,乙無資力可以清償票款。甲即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在」之訴。其實甲可直接向法院,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其「給付票款」即可。因乙並無否認本票債權的意思表示,只是無錢可還而已。經甲以存證信函催告乙於一定期限內,清償上揭票款,否則將訴諸法律,乙接獲存證信函後仍未置理。於是甲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之訴,此時原告甲即為原可提起他訴訟之情況,是以法律規定,甲應直接提起給付票款之訴,而毋庸提起確認之訴。所以民法第247條規定: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即票款債權存否),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