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考上】評論
(A)土地分管契約之內容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得發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登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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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分管契約」是指,社區建築物的共有人以契約的方法,約定由其中一人管理或使用共有部分、或約定各共有人分別管理或使用共有部分、或是約定其他特定的管理及使用方式。第 826-1 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A),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B)。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