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per】評論
民法164: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民法164-1: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A)廣告中若未另有聲明,則甲取得攝影著作的著作權 --依164-1(B)甲雖非最先完成行為者,仍得與丙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最先完成且通知之行為人取...
【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評論
甲懸賞廣告,乙先完成工作,丙雖較後完成工作,但先通知甲,則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A)甲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乙先完成行為(B)甲不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丙先通知甲(C)甲須支付報酬給丙,因為丙先通知甲(D)甲不論是否善意,一旦支付報酬給丙,即不須再支付報酬給乙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3 年 - [法學大意] 9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經建)初等#3176答案:A民法 第164條(懸賞廣告之效力)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Lookingbruce】評論
我用實際狀況來解釋,若有誤還請指教。(A)廣告中若未另有聲明,則甲取得攝影著作的著作權.因甲已通知乙,乙不知丙已完成,自然由甲取得著作權.否則丙一年後才來通知,丁在兩年後才來通知....,儘管他們都說比甲先完成,那會無法處理.(B)甲雖非最先完成行為者,仍得與丙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n甲、丙並不是"共同"著作,所以沒有"共同"的問題.(C)若乙惡意給付報酬給最先通知的甲,其給付報酬之義務仍為消滅n若甲先通知了乙,但發現甲拍的是熊讚不是真的黑熊,但還是內定甲獲奬而給報酬,當然是惡意所以義務不消滅.(D)若丙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則丙無報酬請求權依民法丙仍有"請求權",例如丙有拍攝的興趣,所以在乙懸賞之前本來就拍有黑熊照片,當然可以拿先前作品來請求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