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依審計法規定,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如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且未能收回時,下列處置之敘述,何者正確?
(A)該機構主辦出納及主管長官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B)該機構主辦會計及主管長官應負賠償責任
(C)該機構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D)該機構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2),E(0)
用户評論
【Sofia】評論
賠償順序:1.主辦出納+經辦出納2.主辦會計人員+主管長官or授權代簽人第75條(超額或誤付賠償)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或給付現金,如查明有超過核准人員核准數額,或誤付債權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支票之經主辦會計人員及主管長官或授權代簽人核簽者,如前項人員未能依限悉數賠償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庫地區支付機構簽發公庫支票,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