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評論
(A)第865條(抵押權之優先效力1)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 (A)於該房屋上再設定抵押權於他人:不影響其優先受償(B)第866條(抵押權之優先效力2) ①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B)再將該房屋出租於他人:不影響其優先受償(C)第867條(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將該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不影響其抵押權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33 所有人於房屋設定抵押權後,所為之下列何者行為,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之? (A)於該房屋上再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只產生清償順位的問題(B)再將該房屋出租於他人 房屋租出去,所有人跟債權人沒變阿~~(C)將該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 抵押權跟隨著所有權移轉到受與人 (D)將房屋拆毀 ABC皆不影響債權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