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will show y】評論
(A) 民事訴訟法20 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B)民事訴訟法24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C)民事訴訟法1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D)民事訴訟法22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王明冠】評論
合意定第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