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下列何者非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甲以共有人乙、丙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
(B)甲遭乙、丙共同毆傷,因此以乙、丙為被告,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C)繼承人甲、乙以丙為被告,請求丙返還其對被繼承人所積欠借款
(D)甲以乙、丙為被告,請求撤銷乙、丙詐害其債權之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619
統計:A(3),B(10),C(5),D(3),E(0)

用户評論

Lee】評論

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乃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且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即必要共同訴訟要同勝同敗,不得為相歧異的裁判。依民法§273:「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故,連帶債務人間並非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小銀】評論

乙丙因為一起毆傷甲,對甲有連帶賠償責任。所以甲可以只告乙,求償;也可以只告丙,求償;也能乙丙一起告,求償。甲如果決定只告乙,乙賠償甲之後,因為乙丙有連帶責任,乙可以向丙討錢,但這階段就跟甲無關了。甲如果只告丙,丙也可以事後向乙討錢,但就跟甲無關了。重點在於:正是因為乙丙有連帶責任,所以甲不必兩人一起告。這不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tzuhan】評論

B:民法273: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及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所以甲可以單獨告乙或丙,或是一起告乙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