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規定,優先編列何種經費?
(A)國民教育經費
(B)幼兒教育經費
(C)特殊教育經費
(D)原住民族教育經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97251
統計:A(1624),B(37),C(324),D(52),E(0)

用户評論

wei ling,Lin】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 民教育經費。

陳菲恩】評論

不是十二年國教嗎

Goldenfight】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第 3 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