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ll_mow】評論
(A)瑕疵的行政處分可由補正或轉化而合法。(B)行政處分的效力:
【陳仕賢】評論
C是什麼意思?
【菇菇】評論
如 行政執行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C)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本身即具有執行名義。=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是指下命處分,一旦生效,本身即具有「執行」名義,意指各種處分中唯有「下命處分」有「行政上強制執行」之可能性及必要性。(D)人民對於已不得爭訟之行政處分得請求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之重開)。已不得爭訟=已經不能提訴願及行政訴訟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提訴願=得行政程序之重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確定終局判決不服=不能提行政訴訟=得再審=再審事由足以影響行政處分=得行政程序之重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程序之重開)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