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評論
第 10 條
【阿部6653】評論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 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 修正 )第 十 條 特殊教育學校員額編制如下:二、秘書:設二十五班或三學部以上之學校,置秘書一人。三、主任、組長: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四、教師:幼兒部及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二人; 國中部、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教師三人。五、導師:(一)幼兒部、國小部及國中部,每班置導師二人,由教師兼任之。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之。六、特殊專才者:依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規定,由校長聘兼之。七、教師助理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每十五人置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