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iachen6312】評論
依據財政部 92.02.13.台財融(六)字第 0916000521 號函->為防範行員勾結不法集團以偽造所得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資料詐騙冒貸,金融機構辦理消費性放款應健全徵信、授信及追蹤考核制度,並嚴禁行員與放款客戶或金融機構委託處理業務之第三人(受委外單位)有資金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