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鈴薯頭】評論
(三)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竹蜻蜓】評論
公務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財產報廢:(一)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汰換者。 但首長、副首長專用車得留用 替代現有效能較差之車輛,被替代之車輛則應辦理報廢。 (二)已屆滿十五年之車輛。 但大客車、各型貨車及機車不在此限。(三)已屆滿規定使用年限但未屆滿十五年之車輛,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須一次花費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十以上之大修費用始可使用。2.燃料消耗超過原廠規定百分之四十以上無法改善。3.最近三年之維修費,平均每年超過該車新購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