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相當於「訴願程序」?
(A)政府採購法之「申訴」
(B)律師法之「律師懲戒覆審」
(C)公務人員保障法之「申訴」
(D)公務員懲戒法之「再審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7875
統計:A(878),B(235),C(161),D(1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訴願管轄之機關、訴願決定種類

用户評論

陳卉】評論

相當於「訴願程序」(源自老師上課筆記)1.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2.釋字295號-財政部對會計師的「懲戒處分」EX.申誡、停業3.行訴法第4條「訴願經三個月未決定」4.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5.政府採購法之「申訴」6.教師法第29條之「再申訴」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有關陳卉 大大提供的釋字295號-財政部對會計師的「懲戒處分」,應該改為會計師法之懲戒覆審程序 →相當訴願程序。考古題如下: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行政執行法 第9條(對執行行為聲明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損害權益之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