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許正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用戶】Tangerine Hs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取得時效前提: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動產→10年,占有之始善意無過失→5年(取得所有權)未登記不動產→20年,占有之始善意無過失→10年(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已登記不動產→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