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依民法規定,以所有之意思,幾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A)二年
(B)五年
(C)十年
(D)二十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8193
統計:A(1),B(21),C(265),D(35),E(0)

用户評論

【用戶】許正榮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768 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第 768-1 條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用戶】Tangerine Hs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取得時效前提: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動產→10年,占有之始善意無過失→5年(取得所有權)未登記不動產→20年,占有之始善意無過失→10年(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已登記不動產→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用戶】chiangpinyi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善意無過失動產10年5年不動產20年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