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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57條 (捨棄或撤回上訴之管轄)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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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B)在監獄或看守所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V(C)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V刑事訴訟法 第351條 (在監所被告之上訴)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監所公務員應為之代作。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被告之上訴書狀,未經監所長官提出者,原審法院之書記官於接到上訴書狀後,應即通知監所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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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 V刑事訴訟法 第352條 (上訴狀繕本之送達)原審法院書記官,應速將上訴書狀之繕本,送達於他造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