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租賃物為房屋者,積欠租金之總額達多少個月之租額,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3659
統計:A(3),B(245),C(37),D(2),E(0)

用户評論

Faye 快快考上】評論

第440條(租金支付遲延之效力)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