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有關離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夫妻同居義務消滅
(B)相互繼承地位消滅
(C)女子需等六個月始得再婚
(D)因婚姻所生之姻親關係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57447
統計:A(1),B(5),C(540),D(18),E(0)

用户評論

TP.C.K.】評論

  以往因科技不發達,怕若離婚後婦女再嫁,又剛好懷有身孕,將造成腹中胎兒父親認定之問題,所以早先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規定:「女子自婚姻關係消滅後,非逾六個月不得再行結婚。但於六個月內已分娩者,不在此限。」對於離婚婦女有六個月待婚期間之限制。現在因可透過DNA作親子鑑定,而無此問題存在,故已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將此法條刪除。現在夫妻只要離婚一經生效,即隨時可以再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