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民法上消滅時效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已登記不動產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B)已登記不動產之占有物妨害除去請求權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C)動產及不動產之占有物上請求權均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D)動產及不動產之占有物上請求權均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6209
統計:A(257),B(69),C(31),D(3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民法第三篇物權、消滅時效、時效起算點與終止點

用户評論

林應懿】評論

962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963 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一年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消滅時效的應該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小狐狸】評論

釋字165號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之返還請求權,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之除去請求權及對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之防止請求權,均以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其性質相同,故各該請求權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彼此之間,當不容有何軒輊。如為不同之解釋,在理論上不免自相矛盾,在實際上亦難完全發揮所有權之功能。「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在案。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有如對於登記具有無效原因之登記名義人所發生之塗銷登記請求權,若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則因十五年不行使,致罹於時效而消滅,難免發生權利上名實不符之現象,真正所有人將無法確實支配其所有物,自難貫徹首開規定之意旨。故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雖不在上開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唐唐】評論

第 962 條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占有被妨害者,得請求除去其妨害;占有有被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其妨害。第 963 條前條請求權,自侵奪或妨害占有或危險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