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athy Peng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領土問題--概括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折衷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28號解釋(民國82年(199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 以下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敘述,何者正確?(A)憲法係採取列舉式立法,列舉屬於中央之權限,其他之權限則歸地方(B)憲法僅採取概括式立法,凡事項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歸中央,其他因地制宜者歸地方(C)憲法係採取折衷式立法,先列舉中央權限,再列舉地方權限,以外再採取概括式立法(D)憲法完全未設規定。
【用戶】Penny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列舉規定: 就所規定之事項明文舉例,且限制以舉例者為限。例示規定: 就所規定之事項明文舉例,但非限制所列舉者為限。概括規定: 就所規定之事項以抽象名詞以包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