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A)如依認領時 A 國法,甲對戊的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成立 →對,依53條1項規定(B)如依認領時我國法,甲對戊的認領成立,該認領即為成立 →對,依53條1項規定,其實認領跟結婚一樣,為了避免身分關係久懸不決的危險狀態,涉民法都是盡量讓其成立(婚姻成立依當事人本國法,但其一有效則為有效)(C)該認領的效力,依 A 國法 →對,依53條3項規定(D)該認領的效力,依我國法 →錯,也許有人認為依53條第3項,但非婚生認領的只有爸爸,母親沒有認領可能(自己的肚子生出來,還要確認嗎?)第 53 條 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前項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