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於提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前,依法應以下列何種方式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A)舉行聽證會
(B)舉行公聽會
(C)舉行說明會
(D)舉行宣導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Chopriem Chan】評論

產業創新條例第33條之4: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依第一項提具可行性規劃報告前,應舉行公聽會,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各該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應作成完整紀錄,供相關主管機關審查之參考。但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所勘選之土地均為自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