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珠奶茶】評論
預算法(A)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
【yu】評論
法規名稱: 預算法 EN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第 4 條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黃雷夢(停用)】評論
預算執行的彈性因應方法→設立預備金、經費流用、 追加預算、特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