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k liang】評論
名 稱 民法 英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 137 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第 741 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levin.yan】評論
第747條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Tracy Cheng 鐵】評論
請問(A),(B),(D) 要如何更正?
【桂桂】評論
正確答案為(C)可推知選項(A)雖然起訴的人是乙,對丙亦生效力,而中斷的時效從確定判決90年起算至104年未逾15年(B)137第3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為5年者是指127條所列原消滅時效不滿5年者,本題是125條的15年(D)不得主張應為時效還未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