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S.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295條(停止審判~相關之他罪判決)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第296條(停止審判~無關之他罪判決)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第297條(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第294條(停止審判~心神喪失與一造缺席判決)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33條 (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起訴者,停止審判,並限期命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逾期不提起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二章自訴 相關法條
【用戶】角胡麻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應停止審判】被告心神喪失。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未經起訴。【得停止審判】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