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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論監工與監造 王欽璋、張富進 技師 最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連續以89.09.18第八九O二五三O三號函、89.09.26第八九O二七九三七號函、及89.10.18第八九O二九五八五號函解釋:「有關工程監造人與現場監工權責之疑義」,內政部並以89.10.09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一O八一五號函解釋上述疑義。 內政部暨營建署之解釋 內政部曾以64.11.21台內營字第六六○九一八號函,釋函的主旨為「負監造責任之建築師應否親自駐地監工乙案,請依本部62.01.30台內地字第五○三五四四號代電之規定辦理」,說明如下:「監造人之監造責任應自申報開工之日起負監造之責任(內政...